财政部长(公司)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财政部长(公司)法(第 183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法人团体章程 3 权力 4 文件的执行 5 财产归属 6 布政司司长的权利和责任归属 7 通知作为决定性证据 8保存政府和其他人的权利 立法历史 财政部长(公司)法(第 183 章)(原颁布条例 28 of 1959) 2014 年修订版(2014 年 5 月 31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14 年 5 月 31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7 日 一项纳入财政部长的法案,并规定将归属于布政司的财产归属于此类公司。 1959 年 6 月 3 日 1. 本法可称为财政部长(公司)法。简称 法人团体章程 2.(1) 暂时负责财政的部长应为以财政部长名义的法人团体(在本法中称为公司)。 (2) 公司可以以其名义起诉和被起诉,并且应具有永久继承权和公司印章,并且该印章可以不时被打破、更改、更改和重新制作,以使公司看起来合适,直到盖章根据本条规定,印有财政部长的印章可以用作公司印章。权力 3. 公司可以取得、购买、取得、持有和享用各种类型的动产和不动产,并且可以转让、转让、交出和交出、抵押、转让、重新转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处理,按公司认为合适的条款归属公司的任何动产或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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