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令(执行设施)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85年
维修令(执行设施)法(第 168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在新加坡执行在英格兰和北爱尔兰作出的维修令 4 传输在新加坡作出的维修令 5 发出临时命令的权力对居住在英格兰或北爱尔兰的人的赡养费 6 地方法院确认在英格兰或北爱尔兰对居住在新加坡的人作出的临时赡养令的权力 7 部长制定法规以促进法院之间沟通的权力 8 执行命令的方式 9 证明由法庭官员签署的文件 10 作为证据的证词 11 本法的延伸 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87 年 3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维护令(执法设施)法》(第 168 章)(原文) 1921 年第 8 号制定条例) 1985 年修订版 (1987 年 3 月 30 日)一项促进在新加坡执行在英联邦其他地区作出的赡养令的法案,反之亦然。 1921 年 4 月 8 日 1. 本法可称为《维持令(执法设施)法》。该法案将在《维持令(互惠执行)法案》(第 169 章)第 19(1) 条生效后被废除。简称 解释 2. 在本法中,经核证的副本,就法院命令而言,是指由法院适当官员认证为真实副本的命令副本;任何人的受养人指根据作出赡养令的英联邦地区的现行法律,该人有责任赡养的人;治安法院和地区法院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 章拥有权力或管辖权的治安法院和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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