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令(互惠执行)法(第 169 章) 目录 长标题 第 I 部分 初步 1 短标题和开始 2 解释第 II 部分 新加坡法院作出的命令 3 传送在新加坡作出的赡养令,以便在互惠国执行 4 权力对居住在互惠国的人作出临时赡养令 5 在新加坡作出的赡养令的变更和撤销 第 III 部分 互惠国法院作出的命令 6 在新加坡法院登记在互惠国作出的赡养令 7 新加坡法院对临时赡养令的确认在互惠国制造 8 在新加坡法院登记的赡养令的执行 9 在新加坡法院登记的赡养令的变更和撤销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87 年 3 月 30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0 取消登记命令 11步骤在某些命令下的付款人不在新加坡居住的情况下,由部长授予 第 IV 杂项规定 12 上诉 13 在互惠国提供的证据的可接受性 14 获取某些程序所需的证据 15 无需证明在国外作出的命令等16 根据国外订单支付款项;货币兑换 17 部长可以指定一个国家为互惠国 18 制定规则的权力 19 废除和过渡性规定 立法历史 维护令(互惠执行)法案(第 169 章)(1975 年第 23 号原颁布法案) 1985 年修订版(第 30 号) 1987 年 3 月)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87 年 3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该法案规定在新加坡执行互惠国家的赡养令,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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