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税收船只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85年
马来西亚税收船只法(第 170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税收船只船长和船员的权力 4 被捕者如何处理 5 阻碍 6 税收船只船长和船员成为公务员 7附表的修订 THE SCHEDULE 预防性服务标志 立法历史 MALAYSIA REVENUE VESSELS ACT(第 170 章)(1929 年第 3 号原颁布法令) 1985 年修订版(1987 年 3 月 30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87 年 3 月 30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 月 27 日2022 授权马来西亚政府拥有的收入船只在新加坡水域运营的法案。 1929 年 5 月 3 日 1. 本法可称为《马来西亚税收船只法》。简称 解释 2. 本法中的附表;预防服务旗帜是指收入船只中描述的颜色和设计的旗帜,是指马来西亚政府拥有和雇用的任何船只或船只,用于防止走私。收费船只的船长和船员的权力 3. 船长或其他掌管或指挥收费船只的人在悬挂预防性服务旗时,在其认为必要的水域内行使他认为必要的协助是合法的在新加坡或其中的任何船只或小岛,或在其上的任何着陆点或码头上,以下权力 (a) 《滥用药物法》第 24、26 和 35 条赋予的所有权力。 185名海关高级官员和海关官员; (b) 《海关法》第 105、110 和 112 条赋予的所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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