誓言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85年
宣誓法(第 211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某些诉讼程序的保存 3 执行宣誓的权力 4 证人宣誓 5 豁免 6 宣誓和确认的形式 7 法院进行某些宣誓的权力 8 法院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证人是否会按照对方的提议宣誓 9 诉讼程序和证据不会因不宣誓或违规行为而失效 10 提供证据的人必须陈述事实 11 在公开法庭上对伪证罪的即决处罚 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1987 年 3 月 30 日出版的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OATHS ACT(第 211 章)(1890 年第 5 号原颁布法令) 1985 年修订版(1987 年 3 月 30 日)与宣誓有关的法案。简称 1. 本法可引称为《誓言法》。某些诉讼程序的保存 1890 年 3 月 21 日 2. 本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适用于军事法庭的诉讼程序。执行宣誓的权力 3. 依法或当事人同意有权接受证据的所有法院和人员均有权自行或由他们授权的官员在履行职责或行使职责时执行宣誓和誓词分别由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证人宣誓 4.(1) 除第 5 条另有规定外,下列人士应宣誓 (a) 所有可合法接受讯问或作证或被要求作证的人或法庭或人根据法律或当事人的同意,有权检查这些人或接受证据; (b) 证人提出的问题和提供的证据的口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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