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犯罪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85年
《预防犯罪法》(第 242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在最后一次定罪后 7 年内两次被判犯有刑法罪行的人 3 因第 2 条下的罪行而被捕的权力 4 窝藏知名小偷或允许将赃物存放在某些场所 5 许可证的处置 6 窝藏知名小偷或允许将赃物存放在妓院 7 限制经销商购买旧金属 附表 受限金属 立法历史 预防犯罪法(第 242 章)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87 年 3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1939 年第 48 号原颁布法令) 1985 年修订版(1987 年 3 月 30 日) 与预防犯罪有关的法案。 1940 年 1 月 1 日 简称 1。本法可称为《预防犯罪法》。在最后一次定罪后的 7 年内两次被定罪的人 2. 任何被判犯有根据《刑法典》上限处罚的罪行的人。第 224 条,已被证明先前曾犯有此类罪行的人,应在对最后一次此类罪行判处的刑期届满后 7 年内的任何时间被视为犯有本法规定的罪行,以不诚实的方式谋生 (a) 如果在他被指控以不诚实的方式谋生时,他被指控的法庭认为有合理的有理由相信他以不诚实的方式谋生;拒绝向法院提供正确的姓名或地址 (b) 如果在被指控犯有任何罪行并被法院要求提供其姓名和地址时,他拒绝这样做,或者提供虚假姓名或虚假地址;如果在任何地方(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被发现在任何地方将犯罪或协助犯罪,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使他被带到法庭的法庭信纳他将要犯罪或协助犯下任何罪行,或正等待机会犯下或协助犯下任何罪行;如果他被发现在任何住宅或任何建筑物、院子或处所内或之上,作为住宅的一部分或附属于住宅,或在任何商店、仓库或其他营业场所内或之上,则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被发现在该处所内,或在任何花园、果园、游乐场或苗圃中,或在任何 (c) (d)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中的任何建筑物或架设中,于 1987 年 3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7 日 花园、果园、游乐场或托儿所而未能令法庭满意地交代他因被发现在该等处所内而被带见的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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