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 年防止走私法

相关行业:刑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77年12月01日
1977 年防止走私法 一项旨在有效防止走私及与之相关的事项的法案。鉴于有效防止走私和与之相关的事项是有利的。特此制定如下 第一章 预备 1. 简称、范围和开始。 (1) 本法可称为《防止走私法》,第 197 条。 (2) 它适用于整个巴基斯坦。 (3) 它应在联邦政府通过官方公报通知指定的 5 月生效。 2. 定义。 (1) 在本 ct 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存在任何令人反感的内容, (a) 与某人相关的关联,是指 (i) 居住在或曾经居住在住宅场所的任何个人,包括外屋和仆人宿舍,该人的; (ii) 任何正在或一直在管理该人的事务或记账的个人; (iii) 1913 年公司法(1913 年第 VII 号)所指的任何个人协会、个人团体、合伙公司或私人有限公司,该人是或曾经是其成员、合伙人或董事; (iv) 任何现在或曾经是第 (iii) 款所述的个人协会、个人团体、合伙公司或私人有限公司的成员、合伙人或董事的个人; (v) 该人设立的任何信托的受托人; (vi) 如果特别法官出于需要记录在案的原因,认为该人的任何财产由任何其他人代其持有,则该其他人; (b) 根据本法制定的规则规定的规定手段; (c) 财产包括在巴基斯坦境外持有的财产和财产中的任何权益; (d) 通过走私获得的财产是指任何人在本法生效之前或之后获得的财产,其全部或部分持有的财产总价值超过 1 卢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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