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85年
铁路法(第 263 章) 目录 长标题 第 I 部分 预备 1 简称和申请 2 解释 3 铁路建设总裁的批准 4 计划、路段等的存放和批准 5 按照计划建造的铁路 6 私有土地可以为铁路获得第 II 部分建筑和工程 7 铁路管理局执行所有必要工作的权力 8 溪流、海湾、海域和通航河流 9 管道、电线和排水管的改造 10 临时进入陆地以修复或防止事故11 对被征用或受到伤害的土地进行补偿 12 购买土地并根据协议进行补偿 13 住宿工程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87 年 3 月 30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14 业主、占用人或地方当局的权力额外的住宿工程 15 栅栏、屏风、大门和酒吧 16 桥上和桥下 17 公共车道上的平交道口s 18 公路以外的公共道路上的平交道口 19 清除对铁路运行有危险或妨碍运行的树木 20 由土地所有者或占用者发出的通知 砍伐或清理铁路附近的任何树木或丛林 第 III 部分铁路开通21 使用机车的权利 22 拟开通铁路的通知 23 部长批准开通铁路 24 临时停运后重新开通线路 25 检查 26 开通时关闭铁路的权力 27 关闭时重新开通铁路 28 对违反本部分的处罚第四部分 申报 29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87 年 3 月 30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30 信件规定 第五部分财产税 31 铁路税收 第六部分法律程序 32 对铁路管理部门的诉讼,如何提出 33 执行限制34 传票、通知等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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