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控制和排水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85年
水污染控制和排水法(第 348 章) 目录 长标题 第 I 部分 初步 1 短标题 2 解释 第 II 部分 管理 第 III 部分 排水 3 任命主任、副主任和助理主任 4 负责建造和维护排水沟和其他排水结构的主任 5采用私人排水渠 6 不得擅自兴建排水渠 7 不得干扰排水渠 8 署长可要求对未妥善排水的处所进行工程 9 土方工程等,对排水系统造成不利影响 10 建造及维修私人排水渠 11 署长可安排为某个区域提供有效排水系统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87 年 3 月 30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2 政府将排水储备权归属于政府的声明 第 IV 部分 水污染控制 13 禁止取水14 内陆水域的保护、质量和利用 15 排放有毒潜艇的处罚第五部分 污水 16 主管可制造、建造和维护污水系统 17 主管维护每个公共污水系统 18 污水可以排入大海 19 处所须配备足够的污水系统 20 处理工业废水的工厂 21署长可接管下水道系统的控制等 22 宣布将下水道系统归属政府 23 归属私人下水道 24 下水道系统须以业主的成本维持秩序 25 禁止建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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