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和排水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污水和排水法(第 294 章) 目录 长标题 第 I 部分 初步 1 短标题 2 解释 第 II 部分 管理 3 法令第 III 部分的管理 污水 4 公共污水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5 下水道可以排入大海 6 未提供房屋7 委员会可以接管私人污水系统的控制等 8 将污水系统归属于政府 9 将私人污水系统归属于政府 10 污水系统保持适当的秩序,费用由业主承担 11 污水系统等., 未经董事会证书或批准不得建造或更改 12 没有足够卫生设施的建筑物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1 年 12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3 排污系统和卫生设施检查权 14 建筑物等, 未经委员会证书或批准,不得架设在任何下水道或下水道系统之上、横越或附近 15 卫生 f设施、污水处理系统以及农场的污水和工商业污水清除 16 工商业污水未经委员会批准不得排入公共下水道 17 禁止排放危险工商业污水 18 污水排放等 19 限制使用公共下水道 20 造成的损害第 IV 部分 排水 21 委员会可建造雨水排放​​系统 22 私人排水系统归属于政府 23 雨水排放系统未经委员会证书或批准不得建造或更改 24 不得干扰排水和排水储备25 没有适当排水系统的房屋 26 影响雨水排放系统的工程 27 私人排水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28 没有提供有效排水系统的区域 29 政府中的排水储备归属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1 年 12 月 31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30 对雨水排放系统等造成的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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