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及排水(地表水排水)规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污水和排水(地表水排水)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6 处罚立法历史 3 根据第 4 号法案第 33 (3) 条提交的计划、图纸和设计 禁止将淤泥等排放到雨水排放系统5 根据污水和排水法案(第 294 章,第 74 节)污水和排水(地表水排水)条例第 33 (5) 条批准的工程 Rg 4 GN No. S 1691999 REVISED EDITION 2007(2007 年 5 月 15 日) 引文 1. 这些法规可以被引用为污水和排水(Surface Water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vised Edition Published on 15 May 2007 PDF created date on 27 Feb 2022 1st April 1999 Drainage)法规。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实践守则是指根据该法案第 32 条发布的地表水排放实践守则。根据第 3 号法案第 33 条第(3)款提交的平面图、图纸和设计。(1)根据法案第 33 条第(3)款为法案第 23、24 或 26 条提交的布局图、设计图和工程图纸应由合资格人士和进行工程的处所的拥有人签署。 (2) 第 (1) 款所指的平面图、图纸和设计须按照实务守则编制。禁止排放淤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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