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和排水(污水处理厂)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附表 费用 立法历史 3 根据法案第 7 节维护私人污水处理厂 4 污水处理厂的大修 污水和排水法案(第 294 章,第 72 节和 74) 污水和排水(污水处理厂)法规 Rg 3 GN No. S 1681999 修订版 2007(2007 年 5 月 15 日)引文植物)条例。 1. 本规例可引述为污水及排水系统(污水处理 1999 年 4 月 1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7 年 5 月 15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定义 2. 在本规例中,除非文中另有要求污水处理能力处理厂 指建造该厂沉淀池的液体内容物的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包括其污泥隔室的体积;维护,及其语法变化和同源表达,与污水处理有关工厂,是指 (a) (b) (c) 对工厂的定期监督和检查;从工厂抽取和测试废水样品;对工厂进行清洁、去污、润滑、上油或调整;以及 (d) )对该装置进行小修;大修就污水处理厂而言,指对该污水处理厂进行结构或其他改动、更新或维修或其部分或排入工厂的下水道,而委员会估计其成本和开支超过 50;拥有人就污水处理厂而言,指该厂所在处所的拥有人,或该厂为使用而维持的处所的拥有人;污水处理厂包括由政府以外的任何人拥有的化粪池以及处理粪便和污水的任何其他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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