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和期货(根据法案第 II 和 III 部分提出的上诉)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附表 立法历史 3 向部长提出上诉的程序 4 撤回上诉 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第 341 节) 证券和期货 (根据法案第 II 部分和第 III 部分提出的上诉)条例 Rg 6 GN第 S 3012002 号 2004 年修订版(2004 年 2 月 29 日) 2002 年 7 月 1 日 1. 本条例可称为《证券和期货(根据法案第 II 和 III 部分提出的上诉)条例》。引文定义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4 年 2 月 29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上诉人是指任何希望根据法案第 II 或 III 部分向部长提出上诉的人;决定包括上诉所针对的管理局的任何行动或指示;秘书是指根据《证券和期货(上诉)条例》(Rg 5)第 3(1) 条任命的上诉咨询小组秘书。向部长提出上诉的程序 3.(1) 上诉人可向部长提出上诉,方法是 (a) 在法案相关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部长提出上诉通知,其中包含对上诉决定的简要说明,附表表格1; (b) 在该上诉通知书提出之日起 21 天内,以附表表格 2 提交的上诉呈请书,其中载有上诉所针对的决定、上诉中产生的问题和上诉理由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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