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长期服务奖)通知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3 长期服务奖 立法历史 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第 2 节中的工资定义) 中央公积金(长期服务奖)通知 N 11 G.N.编号 S 4472001 修订版 2003(2003 年 1 月 31 日) 2001 年 10 月 1 日 1. 本通知可称为中央公积金(长期服务奖状)通知。定义 2.(1) 在本通知中,长期服务奖是指雇员在其雇主连续服务不少于 5 年或雇主认可的每个连续期间内应支付或授予雇员的任何金钱报酬。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3 年 1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雇主根据第 (3) 款为其雇主服务;该月的普通工资与该法附表 1 第 5(e) 段的含义相同。 (2) 即使雇员的服务中断或中断,雇主仍可将其雇员的服务视为连续的。 (3) 雇员可被视为受雇于他的雇主 (a) 如果雇主是政府,在他受雇于该法附表 1 中规定的法定机构的任何期间; (b) 如果雇主是该法附表 1 中规定的法定机构,在他受雇于政府或其他此类法定机构的任何期间; (c) 如果雇主是一家公司,在任何期间他受雇于《公司法》第 6 条所指的相关公司(第 6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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