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肉类和鱼类(加工设施和冷藏库)规则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有益健康的肉类和鱼类(加工企业和冷库)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可授予许可证的人 4 许可证不可转让 5 展示许可证 6 不得更改建筑物或场所 7 禁止雇用受苦的人8 个人和环境清洁 9 总干事发布指令的权力 10 可复合的犯罪 立法历史 肉类和鱼类健康法案(第 349A 章,第 42 节) 肉类和鱼类健康(加工企业和冷库)规则 R 3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1 年 1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GN第 S 5551999 号 2001 年修订版(2001 年 1 月 31 日) 1999 年 12 月 10 日 引文定义 1. 本规则可称为《健康肉类和鱼类(加工企业和冷藏库)规则》。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有害物质是指任何物质、材料或其他物品,如果引入或允许与任何肉制品、鱼制品或加工原料接触,将 (a) 掺假或污染肉制品、鱼制品或加工原料; (b) 以其他方式使肉制品、鱼制品或加工成分不适合人类食用,包括任何可能对人类有害的农药残留、有机或无机化合物、激素、激素类驱虫剂、治疗或预防剂、放射性沉降物摄入健康;物质、生长促进剂、抗生素、许可证是指总干事根据该法第 13 条授予的许可证,该许可证允许其持有人将任何场所用作加工设施或冷藏库;被许可人是指持有有效执照的人;加工成分是指通过添加到肉制品或鱼制品中而用于或拟用于加工此类产品的任何物质,包括任何防腐剂或染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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