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关系(裁判上诉)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劳资关系(裁判上诉)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对裁判决定的上诉 3 注册官将成绩单和决定理由转发给上诉人 4 上诉人提交中止通知 5 上诉人提交上诉记录等 6 注册官设置上诉听证 7 上诉人首先被听证 8 上诉中不允许证人或其他理由 9 如果上诉人未出庭,法院将下达命令 10 法院应作出决定 《工业关系法》(第 136 章,第 86 节)关系(裁判上诉)条例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2 年 3 月 2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Rg 2 GN No. S 401966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1966 年 3 月 4 日引文条例。 1. 本条例可引称为劳资关系(裁判员上诉)对裁判员决定的上诉 2. 贸易纠纷的任何一方对裁判员的全部或部分决定不服,可对该决定或部分决定提出上诉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14 天内,按照附表 I 中所列的方式向法院提交上诉通知,并在支付 2 的申请费后提出上诉。上诉通知的副本应送达被申请人。书记官长将笔录和决定理由转发给上诉人 3. 在受害方提交上诉通知后,书记官长应安排在裁判员面前准备诉讼笔录,并在诉讼笔录准备好后,在上诉人支付劳资关系条例 Rg 1 附表 2 规定的适当费用后,将其核证副本连同裁判员的书面决定理由转发给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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