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豁免权和特权)(国际原子能机构)令 目录 A. 组织 B. 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和理事会代表 C. 高级官员 D. 在或代表机构执行任务 E. 机构的其他官员 1992 年 3 月 25 日出版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PDF 创建日期为 2 月 27 日 F. 一般 12 13 立法历史 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法(第 145 章,第 2 节)国际组织(豁免权和特权)(国际原子能机构)令 O 12 GN第 S 191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73 年 6 月 8 日 1. 本命令可引称为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原子能机构)命令。 A. 组织 2. 国际原子能机构是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外国主权国家政府为成员的组织。 3. 国际原子能机构应具有法人团体的法律能力,除非在任何特定情况下明确放弃其豁免权、诉讼豁免权和法律程序豁免权。放弃豁免不得被视为延伸至任何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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