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民防(修正案)法案

相关行业:修正法
报告地区:马来西亚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8日
1 马来西亚法律法案 A1513 2016 年民防(修正案)法案 2 皇家批准日期。 . 2016 年 7 月 29 日在宪报上公布的日期。 . . 2016 年 8 月 8 日 出版商 版权所有 C PERCETAKAN NASIONAL MALAYSIA BERHAD 保留所有权利。未经 Percetakan Nasional Malaysia Berhad(马来西亚政府指定印刷商)事先许可,不得复制、存储在检索系统中或以任何形式或通过任何电子、机械、影印、记录和或其他方式传输本出版物的任何部分. 3 马来西亚法律法案 A1513 2016 年民防(修正)法案 修正 1951 年民防法案的法案。由马来西亚议会颁布如下 简称和开始 1. (1) 本法案可被引用为民防 (修正案)2016 年法案。 (2) 本法案在部长通过公报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修改长标题 2. 1951 年民防法令第 221 号法令,被称为本法令的主要法令,经修订,以下列长标题取代长标题的法令,以规定建立马来西亚民防武力并为其规定职权及相关事宜。修正第 1 条 3. 修正主体法令第 1 条,将 1951 年民防法令改为 1951 年马来西亚民防部队法令。 4 修正第 2 条 4. 修正主体法令第 2 条 (a)通过在民防的定义之前插入以下定义,辅助成员是指由首席专员根据第 4h(1) 小节任命的任何人;首席专员指根据第 4(1) 款任命的警队首席专员; (b) 在民防的定义之后加入以下定义,民防服务是指警队就民防职能提供的任何服务或承担的任务;灾难是指在任何地区由自然或人为原因引起的灾难、事故或严重事件,无论是否归因于敌人的攻击或任何战争行为,或意外或疏忽,导致重大生命损失或人类遭受财产损失、损害或破坏,或环境损害或退化,或以任何方式危及公众安全;与民防有关的灾害管理是指计划、组织、协调和实施措施的持续和综合过程,这些措施对于 (a) 预防危险或处理任何灾害是必要或有利的; (b) 减轻或减少任何灾害的风险或其严重性或后果; (c) 能力建设; (d) 准备应对任何灾难; (e) 对任何有威胁的灾难情况或灾难作出迅速反应; 5 (f) 疏散、救援和救援; (g) 恢复和重建;雇主是指符合 1955 年雇佣法令第 265 号法令,沙巴州劳工法令第 265 号雇主定义的任何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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