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东盟)条例 2017

相关行业:立法补编A
报告地区:马来西亚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7日
2017 年 1 月 27 日 2017 年 1 月 27 日(A) 38 政府公报 联邦政府公报 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东盟)条例 2017 年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东盟)条例被 GEN 否决。 (A) 1992 年 38 项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法 2017 年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东盟)条例 行使《国际组织法》第 3 (1) 和 4 (1) 小节以及第 11 节赋予的权力豁免) 1992 年第 485 号法案,部长在财政部长的同意下制定条例 1. 这些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7 年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东盟)条例。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需要的含义 东盟是指东南亚国家组织,包括东盟成员国 是指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共和国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东盟机构是指东盟设立的机构,由高级官员指定,是指担任每个东盟机构首席执行官或履行其职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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