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所得税(提供托儿中心的扣除)规则

相关行业:立法补编A
报告地区:马来西亚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8日
联邦政府公报 2013 年 1 月 18 日 2013 年 1 月 18 日(A) 15 所得税(提供托儿中心的扣除)规则 2013 年所得税(提供托儿中心的扣除)规则 由总检察长部律师 P. (A) 15 1967 年所得税法 2013 年所得税(提供托儿中心的扣除)规则 行使 1967 年所得税法第 154 (1) (b) 和 33 (1) (d) 段赋予的权力第 53 号法令,部长制定以下规则 名称和开始 1. (1) 本规则可引用为 2013 年所得税(提供托儿所的扣除)规则。 (2) 本规则自 2013 课税年度起生效. 2. 本规则适用于根据 1984 年儿童保育中心法令第 308 条在社会福利部注册的儿童保育中心。 3. (1) 为确定马来西亚居民的业务调整收入就课税年度的基期而言,任何明确的开支和开支应允许扣除: (a) 与孤儿院的筹备和维护费用有关n 孩子; (b) 与他在其业务中雇用的人的育儿津贴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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