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公报 2013 年 1 月 2 日 2013 年 1 月 2 日(A) 2 所得税(工业建筑津贴)条例(幼儿中心) 2013 年所得税(工业建筑津贴)(幼儿中心)条例 2013 年幼儿中心工业建筑津贴条例)(幼儿公园) 2013 PU (A) 2 在行使 1967 年第 53 号所得税法第 154 (1) (b) 段和附表 3 第 80 段赋予的权力时,部长制定以下规则 名称和开始 1. (1) 这些规则可引称为 2013 年所得税(工业建筑津贴)(托儿所)规则。 (2) 规则 本规则自 2013 课税年度和下一个课税年度起生效。解释 2. (1) 在本规则中,处置具有相同的含义,指处置工业建筑物或发生任何 (a) 建筑物的出售、转让或转让; (b) 拆除或毁坏建筑物; (c) 该建筑物不再用于第 3 条规定的目的;或55 该法附表 3;以下条件 2 P....
2013 年所得税(工业建筑津贴)(托儿中心)规则pdf预览版2013 年所得税(工业建筑津贴)(托儿中心)规则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