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艺术学院条例,1985

相关行业:部门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85年03月31日
1985 年国家艺术学院法令 1985 年第 XXVIII 号法令 1985 年 3 月 31 日 授予拉合尔国家艺术学院授予学位的权力的法令。鉴于授予拉合尔国立艺术学院授予学位的权力以及提供与此相关或附属的事项的权力是权宜之计;鉴于 总统 确信 存在 需要 立即 采取 行动 的 情况 ;现在,因此,根据 1977 年 7 月 5 日的公告,并为此行使赋予他的所有权力,总统很高兴制定和颁布以下条例 1. 简称和开始。 (1) 本条例可称为《1985 年国立艺术学院条例》。 (2) 即刻生效。 2. 定义。在本条例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有任何令人反感的地方, (a) 董事会指学院的理事会; (b) 主席指董事会主席; (c) 学院是指拉合尔国立艺术学院,由西巴基斯坦已故政府于 1958 年 10 月 14 日根据第 CII2658 号信件建立; (d) 委员会指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 (e) 控制机构是指学院的控制机构; (f) 成员是指董事会成员; (g) 赞助人是指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总统; (h) 根据本条例制定的条例或规则所规定的方法; (i) 校长是指学院的校长。三、学院的设立。根据本条例的规定重组的拉合尔国立艺术学院是一个永久继承的法人团体,并有法团印章,有权获得、持有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并以上述名称命名起诉和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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