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民事先锋队条例

相关行业:一般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65年09月09日
1965 年民事先锋部队条例第 1 号条例。 1965 年第 XXVII 号法令,旨在组建一支在巴基斯坦服役的民事先锋部队,并规定其组织、控制和纪律。鉴于组建一支在巴基斯坦服役的民间先锋部队并对其进行组织、控制和纪律是有利的; 1965 年 9 月 9 日,鉴于根据宪法第 30 条第 (1) 款发布的紧急状态公告生效;应对紧急情况;鉴于总统认为现在有必要立即立法,因此,在行使宪法第 30 条第 (4) 款和第 131 条第 (2) 款所赋予的权力以及所有其他权力时为此,总统很高兴制定和颁布以下条例 1. 简称、范围和开始。(1) 本条例可称为 1965 年民事先锋队条例。 (2) 它延伸至整个巴基斯坦。 (三)即刻生效。 2. 定义。在本条例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有任何令人反感的地方, (a) 总控官指被任命指挥在一个省内组成的所有民事先锋部队单位的宪报官员; (b) 民事先锋是指除宪报或非宪报官员以外的登记人员; (c) 负责人是指被任命指挥民事先锋队某单位的宪报官员,包括在其缺席时与该单位同在的单位的宪报高级官员; (d) 支队是指在外服役的民事先锋队部队的任何部分 (e) 登记人员是指暂时受部队总部规定约束的人;本条例; 1965 年,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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