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地区市议会副议长2021年第(1)号决定,关于控制以非家庭用房为目的的居住地的租赁合同登记管理的决定北部地区

相关行业:妇女和儿童立法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9日
2021年第(1)号决议,关于控制与北部地区直辖市的非家庭住房目的的住宅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的控制。由第(16)号决议发布2002 年及其修正案,2014 年第 (27) 号法及其修正案颁布的《房地产租赁法》,特别是其中的第 (6) 条,以及第 (2) 号法令颁布的《电子通信和交易法》 2018年第54号、2015年第(14)号决议,关于不动产租赁合同登记处及其运作制度和登记程序的确定,经工务、市政和城市规划部长批准后,经北方区市议会批准,决定如下: 第一条:已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登记 非以家庭住房为目的的住宅房地产,除非该房地产已登记在集体共享住房数据库中与北部地区的市政当局合作,并确保满足所有健康、安全和安全要求。这些属性是根据适用的法律、决定和法规所要求的。第二条租赁合同的登记,应当按照司法部批准的电子登记机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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