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地区市议会主席2021年第(2)号决定,关于控制以非家庭用房为目的的住宅类租赁合同在南区市登记备案的决定南部地区

相关行业:妇女和儿童立法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9日
2021年第(2)号决议,关于控制登记在南部地区的自治市的家庭住房以外的住宅房地产的租赁合同。由2002年第(16)号决议发布,及其修正案,2014 年第 (27) 号法颁布的《房地产租赁法》及其修正案,特别是其中第 (6) 条,以及第 (54) 号法令颁布的《电子通信和交易法》 2018年第14号决议,2015年第(14)号决议,关于不动产租赁合同登记处及其工作制度和登记程序的确定,经工务、市政和城市规划部长批准,经批准后南区市议会,决定如下: 第一条:已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登记非以家庭住房为目的的住宅房地产,除非该房地产已在在集体共享住房数据库中,并确保满足所有健康、安全和安全要求后,南部地区的自治市。这些属性是根据适用的法律、决定和法规所要求的。第二条租赁合同的登记,应当按照司法部批准的电子登记机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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