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海关服务法》的修改和补充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乌兹别克斯坦
发布时间:2022年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修正和修正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海关服务法”的法律'第 1 条使用。 1997 年 8 月 29 日第 472-I 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海关服务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2018 年 10 月 18 日第 ZRU-502 号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2018 年第 10 号第 678 条;2019 年第 5 号第 265 条第 9 号第 588 条;2021 年第 4 号附件)作如下补充和修改: 1)第 3 条:增加第七段内容如下:《关于打击洗钱、资助恐怖主义和资助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措施,在其职权范围内参与制定和实施》;第七至第十三段相应地视为第八至第十四段; 2)在第六条第八部分“州总数”后加上“和工资基金”字样; 3)第七条:在第四款中增加以下内容:“进行海关稽查”;第四款至第十二款分别视为第五款至第十三款;增加第十三款,内容如下:“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个人和法人提供有偿服务”;第十三款视为第十四款; 4)第十一条第四部分补充如下:“海关工作人员可以将服务犬作为实施海关监管的专用工具”;第四部分视为第五部分; 5) 第 13 条第 4 款和第 5 款的措辞如下:或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的决定或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主席的命令——雇员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主席的命令,可以接纳30岁以上的高素质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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