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的修改和补充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乌兹别克斯坦
发布时间:2022年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修正和修正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的法律 立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通过根据 2019 年 12 月 30 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第 ZRU-599 号在新版中批准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会议厅公告,2019 年,附件) 1 至 12 号;2020 年,第 3 条,第 198 条,第 10 条,第 593 条,第 11 条,第 652 条,第 12 条,第 690 条,第 691 条;2021 年,第 1 条,第 6 条,第 4 条,第 294 条, 附件 4): 1) 第十八条第一部分措辞如下:“对某些类别的纳税人,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建立以下特殊税制: 1) 流转税; 2) 产品共享协议参与者征税的特殊程序; 3) 对经济特区参与者和某些类别的纳税人征税的特别程序; 4)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某些领土的特殊征税程序”; 2)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部分的措辞如下: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向国家税务服务机构申请登记,但机关、机构和组织有义务提供此类信息的情况除外。依照本法第 133 条第 3 款和第 5 款向税务机关报送”; 3)第133条:下版第三部分:必须以“格式”提交;第五部分内容为:“水资源核算机构必须向用水或用水地税务机关提供用水者和用水量的实时电子信息”;第十部分改为:“有权进行公证的机关(构),应当对房地产买卖协议、房屋租赁协议及租金金额、继承证明、赠与协议进行公证。必须通知税务机关: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实时批准。...
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的修改和补充pdf预览版
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的修改和补充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