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业务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乌兹别克斯坦
发布时间:2022年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保险活动法第 1 章,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由立法院批准,并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由参议院批准。一般规定 第 1 条。本法的目的和范围 本法的目的是规范保险活动领域的关系。与国家社会保险和国家健康保险的关系,不适用本法。第二条保险活动立法 保险活动立法由本法和其他立法组成。如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际协定规定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有关保险活动的法律规定以外的规则,则应适用国际协定的规则。第三条基本概念 本法使用以下基本概念: 一个单独的部门 -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地区和塔什干市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分支机构;保险 - 为参与设立和使用信托基金的个人和法人实体赔偿因特定事件(事件)造成的损害,支付赔偿和其他支付关系以保护其利益;保险费——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款、金额和条件,以本国货币或外币支付的一部分保险费;保险费 - 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条款,以本国货币或外币向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保险金额——一定金额,保险人承诺在此金额内支付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赔款(保险金);保险风险 - 是可能的事件,在该事件中进行保险;保险费率 - 保险费率,根据保险条款根据保险标的和保险风险的性质以及保险金额的单位确定;保险赔偿(insurance indemnity)——在发生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受益人)在保险金额内为每个被保险人支付的资金数额;保险类型 - 由保险公司在一个或多个保险类别中开发和提供的特定保险服务;保险活动——保险市场的专业参与者与实施保险和再保险有关的活动;保险价值 - 被保险财产的价值,由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权——是被保险人损失的一部分,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不予赔偿的;再保险——按照与另一保险人(再保险人)签订的再保险合同,由中介人(再保险人)承担全部或部分保险的保险合同下接受的保险赔偿(insurance indemnity)的风险保险;再保险公司——接受另一家保险机构再保险的保险风险的保险或再保险机构;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将保险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给再保险人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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