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的时间版本从 1949 年 4 月 11 日至 1991 年 8 月 31 日生效 228. 1949 年 10 月 25 日关于国家教会事务办公室的权限和组织的政府法令。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根据 1949 年 10 月 14 日法令第 5 条颁布命令。 217 Coll.,设立国家教会事务办公室: § 1. 国家教会事务办公室作为中央办公室,执行有关教会和宗教事务的所有活动,特别是以前由其他中央办公室执行的活动。 § 2. 国家教会事务办公室的权限特别包括: a) 制定、领导和监督所有教会和宗教事务的活动; b) 教会、宗教团体、其选民、社区、机构、基地、教堂、等级、基金、会议和修道院的行政事务,以及它们的经济和财务事务(财产法案、建筑事务、教会基金和基地的管理等)); c) 保护教会纪念碑; d) 教会和宗教部门的预算、信贷和计划事务,但不影响国家计划办公室的权限; e) 神职人员、教师和神学院、职业学校和神学院的工作人员以及宗教教师的个人和薪金事宜; f) 与教育、科学和艺术部达成协议,管理宗教教义、批准课程、教科书和教具,主要监督宗教教义和各类教会学校; (g) 对教会和宗教新闻和出版物的同行评审; (h) 发布神职人员官方公报,发布信息报告和出版物; i) 不影响内政部权限的宗教协会和组织的事务; j) 教会和宗教团体的慈善活动; k) 确保宗教生活按照宪法发展; l) 监测国际教会和宗教关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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