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的时间版本从 1947 年 12 月 12 日至 1950 年 9 月 30 日生效 190 年 1947 年 11 月 12 日的政府法令,该法令实施了《军事纪律和纪律法》,以及通过行政程序撤销军衔和转为退休。根据 1923 年 7 月 4 日第 154 号法令,关于军事纪律和纪律法,以及关于通过行政程序撤销军衔和退休的法令,经国家部长法令附件修正1947 年 3 月 19 日的辩护,第 57 卷。 (以下简称“本法”)。第一部分:纪律委员会的诉讼程序。关于该法案第 12 条。 § 1. 从个人角度对纪律委员会的管辖权。 (1) 纪律委员会的权力适用于所有现役和非现役(退休、预备役、临时休假、休待假或无薪休假)的军人(军官和中士)。 (2) 军事新闻工作者只有在被任命为军事新闻工作者后犯下的轻罪才受纪律委员会的权力约束。 § 2. 纪律委员会的实质管辖权。 (一)纪律委员会的职权适用于军气员损害或危害军队声誉的作为或不作为。...
执行军法的法规,以及军法的撤销和将服务转移到行政诉讼程序。pdf预览版执行军法的法规,以及军法的撤销和将服务转移到行政诉讼程序。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