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伐克共和国外交部关于签署欧洲共同体与其成员国之间的稳定与结盟协定的公告

相关行业:欧盟法律
报告地区:斯洛伐克
发布时间:2022年
时间公告自 2009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124 斯洛伐克共和国外交部的通知 斯洛伐克共和国外交部宣布,欧洲共同体与其成员国之间的稳定与结盟协定的一部分,以及另一部分的阿尔巴尼亚共和国于 2006 年 6 月 12 日在卢森堡签署。第二个。斯洛伐克共和国全国委员会以第 4 号决议批准了该协议。 2007 年 1 月 30 日第 208 号决议,并决定这是一项根据艺术的国际协议。 7 杆。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第 5 条,优先于法律。斯洛伐克共和国总统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批准了该协定。批准书于 2007 年 7 月 20 日交存于公约保存人欧洲联盟理事会秘书长。该协定应根据第 135 条于 2009 年 4 月 1 日生效。同日,t。 j. 2009 年 4 月 1 日,它也将对斯洛伐克共和国生效。通知号124/2009 科尔。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之间的稳定和联系协议,一方是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另一方是比利时王国、捷克共和国、丹麦王国、德国联邦共和国、爱沙尼亚共和国、塞浦路斯共和国、拉脱维亚共和国、立陶宛、卢森堡大公国、匈牙利共和国、马尔特克共和国、荷兰王国、奥地利共和国、波兰共和国、葡萄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伐克共和国、芬兰共和国、瑞典王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王国、《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和《欧洲联盟条约》的缔约方(以下简称成员国)和欧洲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以下简称“共同体”),一方,阿尔巴尼亚共和国(以下简称阿尔巴尼亚”),另一方面,考虑到各方之间的牢固联系及其共同价值观,以及他们希望加强这些联系并在互惠和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建立强大而长期的联盟,这将使阿尔巴尼亚能够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根据 1992 年缔结的《贸易和商业及经济合作协定》与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建立的关系;考虑到本协定在东南欧国家的稳定和结盟进程中的重要性,以在欧盟合作的基础上以及在稳定框架内建立和巩固欧洲协议;考虑到利益攸关方承诺通过民间社会发展和民主化、机构建设和公共行政改革、区域贸易一体化和加强经济合作以及在广泛的领域;特别是在司法和国家事务领域以及加强阿尔巴尼亚和该地区的安全;考虑到各方承诺加强作为该协议核心的政治和经济自由,以及他们对人权和法治的承诺,包括少数民族公民的权利,以通过多种方式巩固民主原则- 政党和自由的政治关系;以及公平的选举;考虑到各方为全面执行《联合国宪章》、欧安组织的所有原则和规定,特别是赫尔辛基会议的最后文件、维也纳和马德里会议的最后文件以及东南欧稳定公约所做的努力对区域稳定和国家间合作的贡献;考虑到各方对应用市场经济原则的承诺以及共同体促进阿尔巴尼亚经济改革的意愿;考虑到缔约方根据其加入世贸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追求自由贸易的承诺;考虑到双方希望在考虑到欧盟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情况下,就共同关心的双边和国际问题,包括区域方面进一步开展政治对话;根据 20 日欧洲会议发表的宣言,考虑到各方对打击有组织犯罪和加强反恐合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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