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条例,规定了两轮机动车辆、三轮机动车辆和四轮车的型式批准细节

相关行业:欧盟法律
报告地区:斯洛伐克
发布时间:2022年
该法规的时间版本从 01.07.2014 到 30.04.2018 71 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法规 2006 年 1 月 25 日,规定了两轮机动车辆、三轮机动车辆和四轮车的 EC 型式认证的细节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根据第 2 段。 1 个字母j) 法号。 19/2002 Coll.,其中规定了发布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近似条例的条件,经修正,并根据第 5 段。 26, § 6 段。 16, § 7 段。第 19 条和第 8 条。第 24 号法令725/2004 科尔。关于道路交通中车辆的运行条件和某些法律的修正案规定: § 1 主题 (1) 本政府法令根据特殊规定适用于 L 类机动车辆, 1) 有或没有双轮,用于道路交通的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及其系统、部件和单独的技术单元。 (2) 本政府法令不适用于 a) 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 6 公里的车辆。 h-1, b) 步行车辆,例如机动手推车,c) 残疾人使用的车辆,d) 用于公路或越野比赛的车辆,例如运动型车辆,e) 农用拖拉机、林业拖拉机,可牵引互换用于农业或类似用途的拖拉机或作业机械, f) 车轮对称布置的越野车辆,前一个车轮,后两个车轮, g) 配备最大 a 辅助电动机的自行车0,25 kW 的连续额定功率,当车辆达到 25 公里的速度时,其功率逐渐减小并最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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