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 年 5 月 5 日至 1991 年 12 月 31 日的时间版本 1990 年 4 月 18 日关于股份公司的 104 法案 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联邦议会为此决议,因为我的一般规定 1 股份公司 (1)从事商业活动的第一人,其股本分配给一定数量的具有预定面值的股份(股)。 (二)公司是所支付的资金及其股东转让给公司的物,以及在其经营活动中取得的财产的所有人。 (3) 公司名称或简称 a.和。必须在公司的商业名称中列出。 2 (1) 公司首次造成并承诺。因为他们断绝了关系,并对他们的财产负责。股东不对公司的义务负责。 (2) 本账户标的的股东也指预函的持有人。 3 股份 (1) 股份是第一股东依本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与其管理、利润及公司清算时资产余额有关联的证券。 (2) 除本法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应向持有相同数量、相同种类股份的持有人发行以相同数量和种类的股份作为担保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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