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5、6、7章部分条款和规定的解释

相关行业:最高法院的决议
报告地区:蒙古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2日
蒙古最高人民法院决议 2010 年 6 月 22 日乌兰巴托第 17 号关于民法第 5 章、第 6 章、第 7 章仪式和规定的解释蒙古宪法第 5、6 和 7 条,蒙古宪法第 50.1 条和《法院法》第 15.6.5 条 最高法院裁定: 一。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谈判意愿表达的规定和部分解释如下。 1.1 本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所称“意志”,是指某人设定、变更、转让、终止或者订立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该意思的外在表现应当理解为“意志的表达”。一个人按照法律第 39.2 条的规定表达自己的意愿而进行的交易,仅在依法或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为另一人创造权利和义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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