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军服务法实施法

相关行业:行政法规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 1. 国防军服役法的生效 《国防军服役法》于 2013 年 4 月 1 日生效。 § 2. 征兵登记册中征兵资料的录入(2) 数据传输后,数据的内容和状态不得改变,国防军成员的数据应被视为保留区人员的数据,直至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 2) 应征入伍的资料被视为应征入伍的资料; 3) 替代员工的数据被视为替代员工的数据; 4) 正规国防军成员的数据被视为现役士兵的数据。 (3) 《国防军服役法》生效后,数据已从爱沙尼亚服兵役公民国家登记册中删除的人不得服兵役,其数据不得输入国防军成员的登记册,除非《国防军服役法》要求这样做。 § 3. 国防军成员的承诺的有效性 爱沙尼亚国防军成员根据国防军服役法生效前的有效程序作出的承诺仍然有效,并且是国防军成员不必做出新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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