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财政管理法

相关行业:行政法规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6日
地方政府财务管理法 2010 年 9 月 16 日通过 RT I 2010, 72, 543 生效 2011 年 1 月 1 日 经以下法案修订(显示) 第 1 章一般规定 § 1. 范围 地方政府财务管理法规定了准备,地方政府预算的通过和执行。 [RT I, 13.03.2014, 2 - 生效。 § 2. 定义 就本法而言,应适用以下定义: 1) 预算——本财政年度的营业收入、营业费用、投资活动、融资活动和流动资产的变化计划以及附加要求、授权活动的信息融资; 2) [废除 - RT I, 28.12.2012, 3 - 生效。 01.01.2013] 3) 活动 - 地方政府的一项任务,可以设定目标和表示其完成情况的指标; 4) 活动的目的——在分析情况和发展计划的基础上为财政年度设定的具体和可衡量的目标,表达预期的效果或结果; 5) 收入——本法第 7 条和第 14 条规定的营业收入、有形和无形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的销售、参股和其他股份的销售、为购置固定资产而获得的政府补助、财务收入和可收回贷款; 6) 费用——本法第 8 条和第 15 条规定的经营费用、购置固定资产、参股和其他股份、为购置固定资产而授予的政府补助、财务费用和发放贷款以及履行义务; 7) 投资——购置固定资产以及与建造或翻新物品或购置资产有关的增值税费用; 8) 地方政府记账单位——一个地方政府单位和一个从属于它的单位; 9) 从属实体——就《会计法》而言——受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影响的实体,其收入的一半以上来自地方政府、国家、公法上的另一法人或上述人员控制的单位从地方政府及其控制单位获得的支持和租金收入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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