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良法

相关行业:行政法规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6日
土地改良法 2018 年 5 月 16 日通过 RT I,2018 年 5 月 31 日,3 生效 2019 年 1 月 1 日 由以下法案修改(显示) 第 1 章一般规定 § 1. 法案的适用范围 (1) 本法案规定了以下要求:土地整治制度的设计、建设及其运作的依据和程序,行使国家和行政监督的依据和范围,违反本法的责任。 (2)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于本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和根据本法制定的立法,并考虑到本法规定的规范。 § 2. 土地改良 本法所称土地改良是土地的排灌和土地水情的双边调节,以及为增加价值而进行的农业改良、文化和其他土地改良工作。耕地(以下简称商业用地)和保护环境。 § 3. 土地改良系统 (1) 土地改良系统是为提高商业用地的耕作价值和环境保护所必需的一套建筑物,它是第 54 条第 (1) 款所指的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总则部分。 (2)土地改良系统类型有: 1)排水系统; 2)灌溉系统; 3)双边水情调节体系。 (3) 排水系统是一种土地改良系统,多余的水从监管网络或通过土地改良系统的上游(以下简称上游)直接流入目的地或国家维持的公共水流。 (4) 就本法而言,目的地是指不在上游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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