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局法

相关行业:行政法规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2001年05月09日
第一章 总则 § 1. 本法的适用范围 本法确定国家金融监管和解决金融危机的目的和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包括国际合作的组织,以及实施金融监管的依据和程序。其融资。 [RT I, 02.06.2021, 1 - 生效。 12.06.2021] § 2. 国家金融监督和决议 [RT I, 19.03.2015, 3 - 生效。 29.03.2015] (1) 本法所称国家金融监管(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是指对国家金融监管(以下简称金融监管)和《信用机构法》、《债权人和中介人法》、《保险活动法》的主体的监督。 , 投资基金法, 养老金法 交通保险法, 支付机构和电子货币机构法, 质押法和证券登记维护法以及在此基础上制定的立法中规定的活动。 [RT I,28.02.2019,1 - 生效。 2019 年 3 月 1 日] (2) 为本法的目的,金融监管的主体是指有权机构根据第 ( 1) 本节。 (3) 在本法中,金融危机的解决是金融危机预防和解决法规定的解决程序和解决措施或权利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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