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法案

相关行业:私法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1998年06月16日
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法案 16.06.1998 (õ) 4.09.08 13:15 § 1. 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于 1989 年 6 月 27 日在马德里签署。 § 2. 加入时声明: 1) 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第 5 条第 (2) 款 (b) 项,该议定书第 5 条规定的国际注册拒绝给予保护的期限应为18个月; (2) 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第 5 条第 2 款 (c) 项,如果拒绝授予工业产权,爱沙尼亚共和国可在 18 个月届满后发出驳回国际注册保护通知木板; (3) 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第 8 条第 (7) 款 (a) 项,爱沙尼亚共和国希望从第 8 条第 (2) 款 (ii) 和 (iii) 项所述的国际注册中获得任何国际注册根据第 3 条之三,根据相关国家费率指定国际个人费用,而不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从附加费和附加国际费中收到的部分金额; 4) 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第 14 条第 5 款,议定书在议定书生效之日对爱沙尼亚共和国的保护不得延伸至爱沙尼亚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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