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法

相关行业:私法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1994年05月18日
由共和国总统宣布 03.06.1994 第 345 号决定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1994 年 5 月 18 日 (õ) 25.12.2008 § 1. 与 1886 年公约统一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共和国,根据 1927 年 3 月 31 日法案 (RT 1927, 44, 41),加入经修正的 1971 年 7 月 24 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巴黎公约》( 1979 年 9 月 28 日修订)。 § 2. 声明受伯尔尼公约保护的作品在本法生效之日已被翻译成爱沙尼亚语但尚未出版,可以出版或以其他方式有目的地使用(上演、公开表演、转让)本法生效后 18 个月内广播或电视)不向提交人付款。 § 3. 声明根据本法 § 1 中规定的公约第 25 条第 4 款 (a) 和 (b) 项,爱沙尼亚共和国希望在计算其金额时属于第 VII 类。会员费。声明元数据更正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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