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争议解决法

相关行业:劳动法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1993年05月05日
集体劳动争议解决法 1993 年 5 月 5 日通过 1993 年 6 月 26 日第 442 条生效 1993 年 6 月 7 日 经以下法案修订(显示)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1. 法案的任务 该法案规定了解决和组织劳工纠纷的程序集体劳资纠纷。 § 2. 定义 (1) 集体劳资纠纷是雇主或雇主协会或工会与雇员协会或工会之间因缔结和履行集体协议以及建立新的工作条件而产生的分歧。 (2) 罢工是由雇员或雇员协会或工会为获得雇主或雇主协会或工会在合法就业要求方面的让步而发起的工作中断。 (3) 停工是在雇主或雇主协会或工会的倡议下中断工作,以获得雇员或其协会或工会在合法就业要求方面的让步。 § 3. 集体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1) 集体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雇主或雇主协会或工会以及雇员或雇员协会或工会。 (2) 雇员、雇员协会或协会应由其授权的人(以下简称雇员代表)代表。 (3) 雇主、雇主协会或协会应由其授权的人(以下简称雇主)代表。 § 4. 提交雇员和雇主的索赔 雇员和雇主的索赔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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