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总统宣布 2014 年 11 月 13 日第 521 号决定 2014 年 11 月 5 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损害赔偿法》 第 1 章一般规定 § 1. 法案的适用范围 (1) 本法案规定了依据、范围和进行刑事诉讼的人造成的损害的赔偿程序。 (2)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除本法外,考虑到刑事诉讼的具体情况,私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刑事诉讼中造成的损害赔偿。 (3) 《国家责任法》仅在本法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刑事诉讼中造成的损害赔偿。 § 2. 需要赔偿损失的人 (1) 爱沙尼亚共和国应对通过财政部进行刑事诉讼和轻罪诉讼的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轻罪诉讼的法外机构为乡、市政府的,当地政府应当赔偿因轻罪诉讼主体造成的损害。 (3) 《国家责任法》第 12 条第 (2) 款规定的损害被视为由进行诉讼的人造成的损害。 (4) 如果造成损害的措施已在刑事诉讼的国际合作中实施,下列情况应被视为由进行诉讼的人造成的损害: 1) 根据第 5 条在刑事诉讼中造成的损害或本法第 6 条; 2) 如果爱沙尼亚共和国是执行国,则根据本法第 7 条在刑事诉讼中造成的损害。 § 3. 对第三方损害的赔偿 根据《国家责任法》第 10 条提供对第三方损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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