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由第 2、3、5 和 8 号议定书补充)及其第 1、4、7、9、10 和 11 号附加议定书的法案

相关行业:诉讼法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1996年03月13日
批准《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经第 2、3、5 和 8 号议定书修正)及其第 1、4、7、9、10 和 11 号附加议定书的法案 1996 年 3 月 13 日通过 RT II 1996, 11, 34 生效 11.04.1996 经以下法案修订(显示)§ 1. 批准 1950 年 11 月 4 日在罗马制定的《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经第 4 号议定书修正。 2、3、5 和 8 条,爱沙尼亚共和国于 1993 年 5 月 14 日签署,但有以下保留: [第二段已废除 - RT I 2005, 39, 308 - 生效。 § 2. 批准公约第 1 号附加议定书。 1,1952 年 3 月 20 日在巴黎签署,1993 年 5 月 14 日由爱沙尼亚共和国签署,但有以下保留:将集体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征收的资产返还或补偿给前所有者或其继承人;集体农业的转型和国有财产的私有化。根据公约第 64 条,爱沙尼亚共和国宣布第第 1 条第 1 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关于在吞并苏联、集体农庄改造和国家私有化期间国有化、没收、征用、集体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的资产的返还或补偿的财产改革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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