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沙尼亚-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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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总统宣布 2017 年 2 月 23 日第 67 号决定 批准爱沙尼亚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被判刑人移交协议 2017 年 2 月 22 日通过第 1 节。爱沙尼亚共和国和印度被判刑人 11 月 15 日在新德里。 § 2. 本法自在议会公布后的第二天生效。 Riigikogu 议长 Eiki Nestor
共和国总统宣布 2014 年 11 月 13 日第 521 号决定 2014 年 11 月 5 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损害赔偿法》 第 1 章一般规定 § 1. 法案的适用范围 (1) 本法案规定了依据、范围和进行刑事诉讼的人造成的损害的赔偿程序。 (2)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除本法外,考虑到刑事诉讼的具体情况,私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刑事诉讼中造成的损害赔偿。 (3) 《国家责任法》仅在本法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刑事诉讼中造成的损害赔偿。 § 2. 需要赔偿损失的人 (1) 爱沙尼亚共和国应对通过财
共和国总统于 2011 年 11 月 24 日宣布第 20 号决定批准关于个人参与欧洲人权法院诉讼的欧洲协定,于 2011 年 11 月 17 日通过 § 1. 批准在斯特拉斯堡达成的公约, 1996 年 3 月 5 日,并于 2000 年 5 月 19 日在斯特拉斯堡签署。 § 2. 在批准时作出以下声明: (1) 关于协定第 4 条第 1 款 (a) 项,爱沙尼亚共和国声明其将第 4 条第 1 款 (a) 项解释为不适用于预- 根据法院命令被安置在精神病院或根据法院命令被安置在驱逐中心或警察
第 1 章 一般规定 § 1. 适用范围 (1) 本法规定了执行官的公务活动的依据、对执行官的行政监督和纪律责任的程序、执行官的报酬程序和活动的基础。法警和破产受托人联合专业协会。 (2)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于本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并考虑到本法规定的规范。 《行政程序法》不适用于执行程序。第 2 章 法警 分部 1 法警的职业活动 § 2. 法警的法律地位 (1) 法警应以其个人名义担任公职,并作为自由职业者承担责任。 (2) 法警的公务活动分为公务行为和公务服务。 (3) 法警在其公务活动中应
共和国总统于 2007 年 11 月 8 日宣布关于加入国际法院特权和豁免协定的第 195 号决定 2007 年 10 月 24 日通过 § 1. 加入所附的特权和豁免协定国际法院,1997 年 5 月 23 日在纽约通过。 § 2. 第 20 条所指的主管当局是共和国政府。
由共和国总统宣布 2006 年 11 月 2 日 第 14 号决定 批准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关于修订刑事事项司法互助协定的协定 2006 年 10 月 18 日通过§ 1。 《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事项互助的协定》,根据《欧盟与美利坚合众国协定》第 3 条第 2 款制定刑事事项互助协议,1998 年 6 月 25 日签署”,2006 年 2 月 8 日在塔林签署。 § 2. 根据本法 § 1 中规定的协议附件第 171 条第 (3) 款,通知欧盟理事会爱
2005 年 12 月 13 日共和国总统宣布关于批准《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 14 号议定书的第 969 号决定,修正了 2004 年 5 月 13 日在斯特拉斯堡制定的公约控制系统,并签署爱沙尼亚共和国。
执法程序守则 1 于 2005 年 4 月 20 日通过 RT I 2005, 27, 198 生效 01.01.2006 由以下法案修订(显示) 第 1 部分 一般规定 第 1 章执法文件和执法组织 § 1. 守则范围 本法典规定了债务人、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执行命令的执行程序。 § 2. 执行文件 (1) 根据本法,下列执行文件的要求得到遵守: 1) 已生效或将立即执行的民事案件的法院判决或裁定; 2) 已经生效或将立即执行的行政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涉及公法中的诉讼费用和其他金钱索赔,以及对
欧盟成员国之间加入《刑事事项互助公约》的法案 2004 年 5 月 12 日通过 RT II 2004 年 16 月 69 日 生效 2004 年 6 月 3 日 经第 1 条修订。加入公约 在布鲁塞尔完成, 2000 年 5 月 29 日。 § 2. 声明 根据公约第 24 条第 1 款,爱沙尼亚共和国声明: 1) 公约第 6 条第 8 款规定的法律援助中央机关是司法部; 2) 就公约第 6 条第 5 款和第 18 条和第 19 条以及第 20 条第 1 至第 5 款而言,主管当局是警察和边防
轻罪程序法典 通过 22.05.2002 RT I 2002, 50, 313 生效 01.09.2002 经以下法案修订(显示)第 1 章基本规定§ 1. 法典的适用范围。 § 2. 刑事诉讼条款的适用 除非本法典另有规定,刑事诉讼条款适用于轻罪诉讼,同时考虑到轻罪诉讼的具体情况。 § 3. 轻罪诉讼权的个人效力 (1) 轻罪诉讼权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书面警告程序也适用于国家、地方政府和公法法人。 [RT I 2008, 54, 304 - 生效。 27.12.2008] (2) 爱沙尼亚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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