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程序守则

相关行业:诉讼法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2002年05月22日
轻罪程序法典 通过 22.05.2002 RT I 2002, 50, 313 生效 01.09.2002 经以下法案修订(显示)第 1 章基本规定§ 1. 法典的适用范围。 § 2. 刑事诉讼条款的适用 除非本法典另有规定,刑事诉讼条款适用于轻罪诉讼,同时考虑到轻罪诉讼的具体情况。 § 3. 轻罪诉讼权的个人效力 (1) 轻罪诉讼权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书面警告程序也适用于国家、地方政府和公法法人。 [RT I 2008, 54, 304 - 生效。 27.12.2008] (2) 爱沙尼亚关于轻罪诉讼的法律可适用于应外国请求而享有国际协议中规定的外交豁免或特权的人,同时考虑到国际协议中规定的规范。 [RT I, 23.02.2011, 1 - 生效。 § 31. 强制性轻罪诉讼的原则 (1) 在轻罪的要件出现时,除非情节微不足道或情况排除了第 29 条规定的轻罪诉讼,否则需要一个非司法机构启动并进行轻罪诉讼本守则。 (2) 在轻微轻罪的情况下,轻罪程序无需启动,可能仅限于对犯有轻罪的人的口头警告。...
轻罪程序守则pdf预览版
轻罪程序守则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