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 6 月 4 日关于语言社区之间的民族语言和理解的法令(Languages 法令,LangO)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4日
441.11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0 年 6 月 4 日的《语言社区之间的国家语言和理解条例》(Languages 条例,LangO)(截至 2014 年 10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委员会,基于 20071 年 10 月 5 日的《语言法》(LangA),规定:1 SR 441.1 联邦艺术的第 1 节官方语言。 12 LangA 第 2 节的适用范围(LangA 第 4 条第 2 款) 在第 4 条第 2 款所述的情况下,联邦行政部门的一个单位设定战略目标或准备服务协议或与在整个瑞士运营的组织或个人类似的文书,它必须验证是否:符合LangA第2节要求的标准或目标应包含在战略目标或文书中;湾。 LangA 第 2 条中的某些规定应被视为以条例的形式适用。 2 由 2014 年 8 月 27 日的 O 第 I 号修订,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 (AS 2014 2987)。艺术。 2 可理解性(LangA 第 7 条) 1 为公众读者编写的官方出版物和其他联邦文本必须以适当、清晰和对公民友好的方式以所有官方语言编写,并且必须遵守性别平等原则语。 2 联邦行政机关各单位应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保证文本的起草和形式的质量。联邦总理府应制定指令,为文本的起草和形式制定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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