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4.11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5 年 4 月 13 日《文化财产国际转让条例》(文化财产转让条例,CPTO)(截至 2017 年 7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委员会,根据 20 年《文化财产转让法》(CPTA)第 31 条20031 年 6 月,法令:1 SR 444.1 第 1 节一般规定艺术。 1 本条例中的定义:对文化财产的描述是指: 1. 文化财产的性质、制造材料、尺寸和/或重量、其上的任何铭文或标记,以及任何特殊特征(特别是损坏和维修),2. 其时代或创作日期、创作者及其名称,只要这些细节是已知的或可以通过合理费用确定的;湾。文化财产的原产地或出处是指文化财产的来源地或其制造地,或者,如果起源于考古或古生物学的发掘或发现,则指文化财产的发现地点; c.2 联邦机构是指: 1. 瑞士国家博物馆和苏黎世国家博物馆、Château de Prangins、Forum der Schweizer Geschichte Schwyz 和 Sammlungszentrum Affoltern am Albis, 2. 拥有瑞士文学档案馆的瑞士国家图书馆和版画和绘画部,以及纳沙泰尔的 Dürrenmatt 中心,3. 温特图尔的 Oskar Reinhart 收藏 «Am Römerholz»,4. Ligornetto 的 Museo Vela,5. Seewen 音乐自动机博物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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