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 2 月 2 日关于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条例(干细胞研究条例,SCRO)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2005年02月02日
810.311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5 年 2 月 2 日的胚胎干细胞研究条例(干细胞研究条例,SCRO)(截至 2012 年 4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委员会,基于 20031 年 12 月 19 日的《干细胞研究法》第 17 条(the法案),法令:1 SR 810.31 第 1 节:有关艺术的夫妇的知情同意。 1 胚胎剩余状态的确定 如果胚胎不能用于确定怀孕,则在辅​​助生殖程序中治疗一对夫妇的医生应告知这对夫妇:它是一个多余的胚胎;湾。为什么胚胎变得多余;和 c。剩余胚胎将被销毁,除非它在符合该法案规定的条件下用于衍生干细胞以进行研究项目(干细胞衍生)或用于旨在改善的研究项目推导方法。艺术。 2 同意前向相关夫妇提供的信息 1 如果已获得干细胞衍生或旨在改进衍生方法的研究项目的许可证,医生应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口头告知相关夫妇:关于拟进行的研究项目的性质、目的和预计开始日期;湾。关于本法第 5 条第 3 款和本条第 3 款和第 4 款规定的夫妻权利; C。关于本法第四条规定的非商业性; d。关于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保护夫妻个人资料的措施;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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