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 年 11 月 30 日关于森林的法令(森林法令,ForO)

相关行业:经济 - 技术合作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1992年11月30日
921.01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992 年 11 月 30 日的森林条例(Forest Regulation, ForO)(截至 2021 年 7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委员会,根据 19911 年 10 月 4 日的森林法(ForA)第 49 条和环境法第 29 条19832 年 10 月 7 日的保护法,规定:1 SR 921.0 2 SR 814.01 第 1 章森林艺术的定义。 1 森林的定义(ForA 第 2 条第 4 款) 1 各州应在以下范围内定义将林地定义为森林的参数:面积,包括适当的森林边缘:200–800 m2;湾。宽度,包括适当的林缘:10-12 m; C。新殖民区的林分年龄:10-20 年。 2 如果林分具有特别重要的社会或保护功能,则将其定义为森林,不论其面积、宽度或年龄。艺术。 2 林地牧场(ForA 第 2 条第 2 款) 林地牧场是由林地和开阔牧场组成的区域,同时满足畜牧业和林业的目的。艺术。 3 水坝和前景(ForA 第 2 条第 3 款) 1 水坝是阻碍水自然流动并形成回水的结构。 2 止水坝的直接前景是与空侧设施接壤的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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