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11 月 30 日关于承认在瑞士注册办事处的公司的股本证券交易的外国交易场所的条例

相关行业:经济 - 技术合作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30日
958.2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8 年 11 月 30 日关于承认在瑞士注册办事处的公司的股票证券交易的外国交易场所的条例(截至 2022 年 1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委员会根据联邦宪法第 184 条第 3 款规定: 1AS 2018 4293 SR 101 艺术。 1 外国交易场所获得认可的义务 1 除了根据 20152 年 6 月 19 日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FinMIA)第 41 条获得认可的义务之外,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在国外注册办事处的交易场所必须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还可以事先获得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 (FINMA) 的认可:在瑞士注册办事处的公司的股本证券在此类交易场所交易,或者如果此类交易场所促进此类股本证券的交易;和 b。根据字母 a 的股本证券在瑞士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瑞士的交易场所交易。 2 在下列情况下,外国证券交易所不要求根据第 1 款对某些股本证券的交易进行确认:经股权证券发行人明确同意(必须在 2018 年 11 月 30 日之前给予),股权证券获准交易或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湾。股权证券于2018年11月30日前获准交易或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和 c。股本证券的发行人承担与在外国证券交易所交易或上市相关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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